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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宋斌与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薛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薛仁,宋斌,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再4号抗诉机关: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振伟,系村长。申诉人(原审被告):薛仁,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宋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薛仁与被申诉人宋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公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四检民二民抗字(2012)第6号民事抗诉书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四立民一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宋斌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经征询申诉人公主岭市十屋镇跃进村村委会、薛仁意见,同意宋斌撤回起诉。经审查,宋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二申诉人同意宋斌撤诉,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0)公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宋斌负担。审判长 李 皓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张立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