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吕井良与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井良,张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1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吕井良,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执行人张金生,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绥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01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金生名下在黑龙江省绥滨县X农场X委X栋X单元X层X号商服楼准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金生名下在黑龙江省绥滨县X农场X委X栋X单元X层X号商服楼。本裁定书送达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