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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玉权、柳金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玉权,柳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汪润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玉权,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柳金凤,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玉权、柳金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