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京建与李太文、李文飞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京建,李太文,李文飞,赵联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京建。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太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联英。上诉人杨京建因与被上诉人李太文、李文飞、赵联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京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京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京建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京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徐 晓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