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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路春生与王子平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春生,王子平,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路春生,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路庄村前路庄。被执行人:王子平,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中顺河街。被执行人:董玲,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子平、董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平、董玲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子平、董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子平、董玲的银行存款21320元;二、该款项扣划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耘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