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贤兵、吴喆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贤兵,吴喆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284号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鲁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兵,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喆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贤兵、吴喆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海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