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汪立农、叶红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农,叶红英,叶治国,陶小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兴化市浩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汪立农。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叶红英,系被执行人汪立农之妻。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叶治国。上述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小芳。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陶小芳,系被执行人叶治国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兴化农行),住所地兴化市长安中路55号。负责人李风嘉,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晶。委托代理人史宏明。被执行人兴化市浩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南居委会五里西路南侧2-6号。法定代表人汪立农。申请复议人汪立农、叶红英、叶治国、陶小芳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在复议审查期间出具《评估报告补充函》,对估价对象综合各项比较因素进行补充修正,重新确定其商业用房地产现时价值,故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亚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