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55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原告父亲),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