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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华丰置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华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六盘水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华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钟执字第99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六盘水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上海美侬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冯继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