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海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50号罪犯李海彬,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31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4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彬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海彬犯罪所得价值188415元的地毯依法责令退赔失主。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对李海彬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对李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15日对李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9月20日对李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对李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海彬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1月至1999年12月间,李海彬先后到被害人李某的化妆品店、淅川县某丝毯厂仓库、被害人李某、侯某家中,盗窃作案4次,盗窃化妆品、丝毯等物品价值26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该犯系累犯;于2015年12月17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李海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