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745朱秋香与刘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香,刘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745号原告朱秋香。委托代理人XX,扬州市江都区德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香诉被告刘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秋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