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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745朱秋香与刘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香,刘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745号原告朱秋香。委托代理人XX,扬州市江都区德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秋香诉被告刘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秋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