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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瑞虎与徐新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虎,徐新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868号原告何瑞虎。被告徐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虎与被告徐新国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瑞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