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瑞虎与徐新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虎,徐新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868号原告何瑞虎。被告徐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虎与被告徐新国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瑞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