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复平与被执行人李桂攀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复平,李桂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陈复平,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桂攀,男,1965年6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复平与被执行人李桂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复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桂攀偿付欠款3472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472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334元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吉利美日牌(车牌号:闽D08B**)的过户手续,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未能进行扣押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