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江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钧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宇椿、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赵宇椿,许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2-11室。法定代表人陈良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治军,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盛路,组织机构代码:73020631-8。法定代表人钟晓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吉云,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赵宇椿,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第三人许婕,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宇椿、许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移交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映兵、王治军,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吉云、贺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宇椿、许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该笔转账注明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原告的该笔转款���实际出借人系廖成军,实际借款人系赵宇椿,廖成军委托原告转款到赵宇椿指定的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故该笔借款是赵宇椿的个人债务,并且赵宇椿已经向廖成军还款。第三人赵宇椿、许婕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转入100万元,该笔转账注明借款。现原告以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银行流水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可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告账户转款100万元,且摘要栏载明为借款。被告虽然辩称该100万��借款系原告代实际出借人廖成军转给实际借款人赵宇椿,但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廖成军委托原告向赵宇椿支付借款的事实,故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催告后即返还借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原告2015年4月21日起诉时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丰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市钧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戴光志人民陪审员  任献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