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56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喜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