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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秀丽与桂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丽,桂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51号原告徐秀丽,女。被告桂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丽诉被告桂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行徐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原告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徐秀丽负担。审 判 员  刘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