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秀丽与桂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丽,桂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51号原告徐秀丽,女。被告桂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丽诉被告桂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行徐秀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原告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徐秀丽负担。审 判 员 刘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