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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燕申请刘文忠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燕,刘文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特19号申请人林燕(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3********),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维洋、葛海洋,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文忠(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8********),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代理人刘文惠(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2********),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被申请人刘文忠姐姐。申请人林燕与被申请人刘文忠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燕称,其与被申请人刘文忠林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4日晚,被告申请人刘文忠在饮酒后突发意识障碍被送往浙江省杭州市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性偏瘫、中枢性面神经麻痹、肩手综合症、失语等症。被申请人刘文忠于2015年5月14日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智力障碍,生活至今无法自理、无法讲话、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起居一直由申请人林燕在照料。故申请认定刘文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被申请人刘文忠症状为“高血压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3级、××”等症;浙江省人民医院诊断被申请人刘文忠症状为××性偏瘫、中枢性面神经麻痹、肩手综合症、吞咽困难、失语、左侧颞叶及基底节区脑出血、××”等,认为被申请人刘文忠生活功能受损。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刘文忠精神医学评定为血管性痴呆,法定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申请人刘文忠生活不能自理,刘文惠亦同意林燕作为被申请人刘文忠的监护人,经审查,林燕的监护人身份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文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林燕为刘文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蔡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