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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7刑初56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慧(曾用名王某),女。 被告人王某作,男。 被告人向某,男。 被告人司徒某某,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0时许,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慧伙同被告人王某作将龙岗区布吉街道某会所活动中心66号房作为赌场场地,以赌“三公”方式从中抽水牟利。王某慧、王某作分别找来被告人向某、司徒某某在赌场发牌、抽水。当日3时许,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及涉嫌参赌人员贺显某、袁广某等共计25人,缴获赌资11万余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据王某慧供述其和王某作当天各自抽水获利6000元人民币。后民警对参赌人员贺显某、袁广某等十四人处以行政处罚,认定并收缴赌资8842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系累犯,被告人向某、司徒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慧、向某、司徒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46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慧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作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向某、司徒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慧伙同被告人王某作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龙岗区布吉街道某会所活动中心66号房作为开设赌场场地,以赌“三公”方式从中抽水牟利。王某慧、王某作分别找来被告人向某、司徒某某在赌场发牌、抽水。当日3时许,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查处,当场抓获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及涉嫌参赌人员贺显某、袁广某等共计25人,缴获赌资11万余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据王某慧供述其和王某作当天各自抽水获利6000元人民币。后民警对参赌人员贺显某、袁广某等十四人处以行政处罚,认定并收缴赌资884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赌资、扑克牌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传某、张某、张才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系赌场开设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司徒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曾因赌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慧、王某作、向某、司徒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司徒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160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海娟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