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智校雷与郑红菲、冯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校雷,郑红菲,冯立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428号原告智校雷,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李素亚,女,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存之,女,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菲,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冯立静,女,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智校雷与被告郑红菲、冯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智校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冯立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校雷撤回对冯立静的起诉。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牛金叶人民陪审员 范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