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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智校雷与郑红菲、冯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校雷,郑红菲,冯立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428号原告智校雷,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代理人李素亚,女,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存之,女,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菲,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冯立静,女,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原告智校雷与被告郑红菲、冯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智校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冯立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校雷撤回对冯立静的起诉。审 判 长  毛文海审 判 员  牛金叶人民陪审员  范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福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