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孟青叶与董兆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青叶,董兆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特18号申请人孟青叶,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系被申请人董兆平的配偶。被申请人董兆平,男,汉族,1946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青叶申请宣告董兆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孟青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孟青叶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孟青叶撤回申请。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