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庞书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07号罪犯庞书杰,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人。曾因犯绑架、盗窃罪于2001年1月1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1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庞书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庞书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3日,庞书杰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许昌县陈曹乡袁庄村到尚庄村的路上从背后伸手抓骑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杜某的黄金项链(价值2020元),致杜某摔倒,庞书杰等人停车去拽被扯断的项链时,因被害人反抗,庞书杰朝被害人脸上打了一耳光,将项链抢走。庞书杰二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又与被害人杜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后因所骑摩托车损坏,庞书杰等人去骑被害人杜某的电动车(价值298元),因电动车没电,便弃车逃跑。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累犯;于2016年2月1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庞书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10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7月10日、2016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庞书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书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