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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738号原告:李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荆州市。委托代理人:胡为平,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住公安县斗湖堤镇治安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李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依法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李平负担。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