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23民初659号原告:孙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于某某,女,满族,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