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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广州市越秀陶街电器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5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广州市越秀陶街电器商贸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56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陶街电器商贸城B27档。经营者:梁汉南。被告:广州市越秀陶街电器商贸城,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2377411-4。法定代表人:江纳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广州市越秀陶街电器商贸城侵害商标权纠���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