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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00号之二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幢西首数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17号。被告:朱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青岛芒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