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1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民初6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谭某甲。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自伟适用简易程序在南昌监狱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谭某甲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到民政机关登记结婚,被告系按传统风俗入赘到原告家。2010年生育女儿陈某乙。原、被告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所在村委会曾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矛盾进行调解,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依旧紧张。被告于2014年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导致流血事件,被告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辩称:事已至此,不想多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就起诉的事实及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信息材料。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婚生女儿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谭某甲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谭某甲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对当事人的质问及本院询问所作出的陈述,综合认证如下:证据1是公安机关制发的户籍身份信息材料,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是结婚证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是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按传统风俗入赘到原告家。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6月2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女儿陈某乙一直由原告娘家人照顾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就离婚一事与被告有过协商,被告拒绝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好转。原、被告所在村委会曾对原、被告的夫妻矛盾进行调解,但未能成功。2014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婚姻感情一事发生争执并进而发生被告刺死原告父亲刺伤原告等多人的严重后果。被告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曾因离婚一事有过多次交涉争执。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也曾对其夫妻矛盾有过调解,但未能改善夫妻之间的紧张关系。被告并因处理夫妻感情一事方式不当引发争执,发展成刺死原告父亲刺伤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亲人从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刑罚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身心伤害,并把本就脆弱的婚姻推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故原告关于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抚养婚生女陈某乙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生女陈某乙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其已适应并习惯这种生活状态和成长环境,并且被告谭某甲被监禁服刑,其本人没有抚养女儿的条件和能力,为有利于女儿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婚生女陈某乙应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谭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乙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子女,随原告陈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甲自行承担,被告谭某甲依法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胡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