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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299号原告:廖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和财产分割费7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至2016年4月26日,原告仍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和财产分割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月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