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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庄贞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贞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36号罪犯庄贞炎,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邵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贞炎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9日作出(2004)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9月13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庄贞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7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庄贞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庄贞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贞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纬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