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许平洋与鄄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平洋,鄄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平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所所长。上诉人许平洋因与被上诉人鄄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平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平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许平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