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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石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69号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二服,执行董事。被告:石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2.5元由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田 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