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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孙凯与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凯,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王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32号原告:孙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树军。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开。被告: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闵建国。第三人: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与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对被告山东水利总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水利局及第三人王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孙凯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随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