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庆阳市西峰区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荣驾校”门前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齐某某碰撞,致李某某受伤。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朋友张某已、段某某先后在庆阳市西峰区兰州东路“鼎尚峰”火锅店、北京大道“周记”烤吧吃饭饮酒。2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其无号牌“轻骑”二轮摩托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北京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荣驾校”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齐某某碰撞,致二人受伤。李某某经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左额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头皮血肿(颞顶部);2、颜面部皮肤擦伤;3、右侧肋骨骨折;4、双肺挫伤。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车肇导致颅脑损伤及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8.8mg/100ml。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已履行。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上述认定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齐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二人行走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的事实。2、证人张某已的证言,证明其与张某甲共同饮酒后,张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的事实。3、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明肇事发生的现场情况;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情况说明,证明齐某某伤情轻微的事实;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驾驶资质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证实张某甲、李某某的身份情况;调解笔录、收条、领据等书证,证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调处并已履行,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的事实。4、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及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良刚代理审判员 袁玉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向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