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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鲁中勇、王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中勇,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75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勇,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振全,徐州市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小梅,徐州市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事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鲁中勇。被申请人王香。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鲁中勇、王香在未经县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1日违规生育二胎男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贾计征决字(2015)0000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鲁中勇、王香征收社会抚养费147738元,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鲁中勇、王香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遂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鲁中勇、王香超生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贾计征决字(2015)0000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淑君审 判 员  仇慎齐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