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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丰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60号罪犯李丰国,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丰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李丰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0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丰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13日下午,李丰国与其兄李某某在河南省灵宝市其租住处因喝酒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将李丰国背部刺伤,李丰国在老乡韩某某的陪同下到诊所包扎伤口后,与其妻到灵宝市某旅馆房间休息。当晚,李某某到李丰国所住的房间,二人厮打,李某某倒地后,李丰国用脚蹬李某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头面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明显过错。罪犯李丰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丰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丰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