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537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林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