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大招与李良、谢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招,李良,谢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274号原告李大招,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李良,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伟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招诉被告李良、谢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大招负担,另2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李大招。审 判 长 黄荣明审 判 员 邓菊花人民陪审员 饶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