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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大招与李良、谢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招,李良,谢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274号原告李大招,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李良,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谢伟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招诉被告李良、谢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大招负担,另2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李大招。审 判 长  黄荣明审 判 员  邓菊花人民陪审员  饶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