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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耿锋与潘瑞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锋,潘瑞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211号原告:黄耿锋。被告:潘瑞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锋与被告潘瑞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耿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耿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耿锋负担。审 判 长 赵 剑 冰人民陪审员 谭 庆 仁人民陪审员 谢 记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