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程、董晓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程,董晓平,董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汪程,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4日,四川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董晓平,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25日,四川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董钊,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四川盐亭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汪程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晓平、董钊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晓平、董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