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宝治与无棣县西小王镇北小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治,无棣县西小王镇北小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918号原告张宝治。被告无棣县西小王镇北小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西小王镇北小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汝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治与被告无棣县西小王镇北小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治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治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张宝治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