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黄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香玉与戴国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香玉,戴国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台黄民初字第228号原告:谢香玉。委托代理人:章永辉,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国周。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浦路295-301号。负责人:王寒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玉与被告戴国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6元,依法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谢香玉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