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6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