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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6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