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立哲与刘兆兵、王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哲,刘兆兵,王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734号原告吴立哲,居民。被告刘兆兵,居民。被告王先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哲诉被告刘兆兵、王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7日9时在我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吴立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立哲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