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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立哲与刘兆兵、王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哲,刘兆兵,王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734号原告吴立哲,居民。被告刘兆兵,居民。被告王先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哲诉被告刘兆兵、王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7日9时在我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吴立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立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立哲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