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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字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易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40号罪犯易金,男,1982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株县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易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能够缴纳部分罚没款。目前考核得分110.7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株洲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6)第18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因未能积极缴纳罚金,尚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