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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工。因盗窃于2015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珺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黄某以看房的名义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永宁路76弄3号,进入四楼被害人张某居住的房间,窃取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鉴定价格1395元),并予以销赃。现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2.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永宁路40号被害人陈某的家中,窃取衣柜内的150欧元。3.2016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永宁路40号被害人陈某的家中,窃取24瓶啤酒(鉴定价格104元)和12瓶椰子汁(鉴定价格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涉案财物已被及时追回,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赃款150欧元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2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另已追回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扣押于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娄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