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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与陈阿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陈阿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2215号原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法定代表人:徐传富,该经济合作社主任。被告:陈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阿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张伟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