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丽娜与余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娜,余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79-2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娜,女,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余高伟,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高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高伟在其所有的位于位于灵宝市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高伟在其所有的位于位于灵宝市商品房。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