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剑与被告王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王宪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520号原告杨剑。被告王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与被告王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