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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剑与被告王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王宪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520号原告杨剑。被告王宪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与被告王宪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