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彩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彩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001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彩文(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彩文(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彩文(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彩文(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745305.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