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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德清雷甸恒美工艺地毯制造厂与王建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雷甸恒美工艺地毯制造厂,王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雷甸恒美工艺地毯制造厂,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吕华强。被执行人王建芳。申请执行人德清雷甸恒美工艺地毯制造厂与被执行人王建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湖德调确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尚有人民币3800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