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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62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6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由于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 李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一帆 搜索“”